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電信機房、郵政局、加油站等公用事業設施設置疑義
內政部71.8.16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六六號函本案請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電信機房、郵政局、加油站等公用事業用地,業經全部興闢完竣,仍不敷使用時,或計畫範圍內並未設置各該公用事業用地,而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已購得土地,確需於短期內興建各該設施者,請當地地方政府會同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前實地勘察,認為該等公用事業設施之興建,並不抵觸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亦不妨礙公共安全及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可准依照現行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先行興建。如經當地地方政府勘查結果認為有妨礙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應詳敘理由報本部核辦。
二、請省市政府責令所屬於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規劃設置前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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