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人繼承問題
Q:
已歸化為日本人,目前人在台灣欲辦理繼承登記,除檢附原除戶謄本及護照當事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名以外,有關除戶謄本及護照姓名不同(護照為日本姓)無法核對之情形需檢附其他何證件辦理;另外倘若當事人檢附中日交流協會出具證明其原中文姓名之證明辦理可否可行?中日交流協會是否屬日本駐台之官方代表?本案因當事人目前在台無法回日本請領日本之戶籍資料而比較麻煩。
A:
參酌內政部六十三年七月一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九二八四八號函【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關於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建議在其財產登記上加添歸化後之日籍姓名一節,依僑務委員會代表說明:係由於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無法取具印鑑證明,恐將來處分其國內財產發生困難而引起。為解決此種困難,嗣後凡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所有不動產時,只須取具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之證明,證明其身份及處分係出於自己意願,以代替印鑑證明。當事人持憑此項證明即可依法向國內地政機關申請產權變更登記。…」所以本案應向「亞東關係協會」取具身分證明。「中日交流協會」似不具備此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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