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案內劃設古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及古蹟保存區,其有關法令依據及範圍劃設之原則
內政部72.10.28台內營字第一八八四四九號函
台北市政府研提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古蹟,古蹟保存區,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其法令依據及範圍劃設原則,除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名稱,為避免過於紛雜,宜均修正為保存區外,其餘准照 貴府所擬意見辦理,至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在省市施行細則未規定前,可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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