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兩行政轄區之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疑義
內政部72.10.27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五二三號函
關於臨海特定區計畫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工作乙案,准照 貴府所擬意見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72.10.6七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九八號函全文:
臨海特定區計畫跨越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行政區域,原設立之目的為解決高雄臨海工業區員工居住問題,目前該特定區已按設定目的開發完成,且改制後高雄市所轄部份,業已個別辦理通盤檢討,並報奉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在案,台灣省高雄縣部分因面積較小(占特定區面積五分之一),為便於行政管理,擬由高雄縣政府於辦理鳳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併案辦理,並將臨海特定區範圍(高雄縣部份)納入鳳山都市計畫內。
臨海特定區計畫原係由省府擬定,而鳳山都市計畫係高雄縣政府擬定,可否由高雄縣政府併案辦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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