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區分所有建物

區分所有建物
Q:
區分所有建物其建物及其基地應有部分併同移轉,惟其立約日不同並連件辦理登記,是否可行?如原因、立約日期不同分別土地『買賣』『95.12.31』、建物『贈與』』『96.01.10』請問可行嗎?是否會影響區分所有建物之管理? 
A: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揆諸上開規定意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建物應連同其基地一併移轉』,並無限制移轉原因〈可以贈與、買賣…〉,所以您所提連件辦理即符合一併移轉的規定,且同時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亦無影響區分所有建物管理之虞。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