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共有物分割
Q:
耕地原共有人共8人,其中部分共有人中有2人於農發修正後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並辦理連前持分登記〈共有人數減少〉,惟其登記原因為『買賣』且登記日期為農發修正後,是否可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A:
參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2點:「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所以本案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得超過8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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