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內政部70.10.13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二二○號函
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定有明文。其變更使用並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依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之用途使用,除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上開法條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