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之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線不一致,於變更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核准發照
內政部70.10.13台內密創營字第一九三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準此,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應以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作為實施建築管理之依據,自不得援用未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草案核准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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