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依公告完成法定程序後,於事隔數年人民提出異議申請複測,應如何處理
內政部70.7.28台內營字第三三五三三號函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申請複測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至於公告期滿後再提出異議申請複測者,基於便民原則可由原辦理機關酌情受理,其辦理程序仍應依照上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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