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後,現因牴觸公共設施道路工程用地,是否需予補償疑義
內政部70.8.6台內營字第三四一八八號函
查建築行為其依法得為許可者,應無待於起造人具結承諾,因都市計畫或公益上必要無償自拆;其依法不得建築者,縱令具結無償自拆,亦不得給照准建,否則即為違建,主管建築機關應負違失之咎,其對人民造成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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