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內,舊有圍牆部份倒塌如何修繕規定
內政部71.12.20台內營字第一二二六八九號函
按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圍牆,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即已存在,並繼續為原來之使用,部份倒塌,得准照原有位置、高度、長度、寬度及材料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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