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71.12.23台內營字第一二七七○六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道路經同意無償提供開闢道路使用,但其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可否認定已取得此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經報奉 行政院71.11.23台七十一內一九八九一號函示略以:
一、左列土地應非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當無該條所定取得期間之適用:
(一)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經依都市計畫完成使用之都市計畫道路,參據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意旨,具有用地役關係之道路用地。
二、前項事實之認定,應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冊列有案者為準。前開院示規定,應請確實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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