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查封分割問題
Q:
共有人之一被法院查封登記,今欲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共有物分割後差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是否可行,可否提供法令依據,十分感謝
A:
參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六十九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按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之方法,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協議分割之結果有礙執行效果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上開內容可查閱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八三九八四號函及強制執行法第5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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