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資產管理公司處分收購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並銷售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應分別課徵營業稅

資產管理公司處分收購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並銷售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應分別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資產管理公司電詢,其銷售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時,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為何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時,另行核定營業稅,是否有重複課徵營業稅情形?該局說明營業稅係就銷售行為之銷售額課稅,不論其損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應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計徵營業稅,並無重複課徵營業稅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管理公司處分收購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並銷售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其適用營業稅稅率分述如下:壹、處分收購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部分: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拍定價格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貳、銷售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部分:一、資產管理公司如專營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買業務,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因上開業務而承受債務人所有之固定資產,可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因兼營其他業務而成為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無前揭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銷售其自債務人承受之固定資產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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