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展覽時計畫書、圖不符之處理
內政部70.8.12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三○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天。...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之規定,本案公開展覽後,如發現計畫書、圖不一致時,可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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