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產中適用遺產稅減徵規定之財產抵繳時,減徵部分無須併同抵繳
財政部今(7)日核釋,被繼承人之遺產因遺產稅減徵規定而扣除部分價值後課稅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為準;至扣除部分,應無須併同抵繳。
財政部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華僑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及遺產中水源特定區土地等,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2條及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等規定就該財產扣除一定百分比後計稅,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之價值,如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部分抵繳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核課價值計算抵繳價值。至扣除部分,其扣除利益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應無須併同整筆財產抵繳移轉為國有。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自父親之遺產,若該筆土地價值為100萬元,經依法扣除其持分80%後計稅,則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20萬元,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核課部分(即持分之20%)抵繳時,其抵繳價值即為20萬元,至於其餘原扣除之持分80%部分,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無須併同抵繳。(2011/6/7)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