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稻穀加工廠(碾米廠)、使用動力以二○○馬力為限
內政部73.8.20台內營字第二五○六四八號函
本案前經本部73.6.22邀請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以73.7.5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三五三九七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副知貴廳在案;茲奉行政院73.8.1台七十三內一二七○五號函核復,囑本部本於職權逕行核處。本案請依照本部上開會商結論第(一)點內容辦理。附錄73.7.5台內營字第二三五三九七號函
(一)農會擬請准予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稻穀加工廠(碾米廠),使用動力以二○○匹馬力為限乙節,雖與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略有不符:惟與會人員咸認為為配合現階段農糧政策,以應裝設高品質新式碾米機從事白米分級包裝之需要,似可予以准許。但其興建面積必須以稻穀加工廠(碾米廠)所必需者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農會興建之稻穀加工廠(碾米廠),必須以其自有土地為限。 2.興建稻穀加工廠(碾米廠)計畫,必須經過農糧、建設(工務)、地政主管機關核准。 3.興建之稻穀加工廠(碾米廠)及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為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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