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給「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証明書」之規定
內政部73.9.6台內營字第二五五二五一號函
各級地方政府受理郵政機關辦理撥用公地申請發給「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時,請照本部71.8.16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六六號函規定辦理。
附註:內政部71.8.16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六六號函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電信機房、郵政局、加油站等公用事業用地,業經全部興闢完竣,仍不敷使用時,或計畫範圍內並該公用事業單位已再購得土地,確需於短期內興建各該設施者,請當地地方政府會同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前往實地勘察,認為該等公用事業設施之興建,並不抵觸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亦不妨礙公共安全及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可准依照現行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先行興建。如經當地地方政府勘查結果認為妨礙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應詳敘理由報本部核辦。
二、請省市政府責令所屬於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規劃設置前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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