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經限制出境後,需繳清全數稅款,始得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許多人常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因欠繳多筆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計150萬元遭限制出境,因罹病急欲赴美就醫,乃繳納部分稅款60萬元,使欠稅金額為90萬元低於個人限制出境標準100萬元,惟該局仍不能報請解除A君出境限制。因為依規定一旦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需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上例中A君應將欠稅150萬元全數繳納,否則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繳納,逾期繳納,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遭限制出境,將影響出國旅遊、經商契機。(2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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