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請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關代為收買之程序價款,可否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內政部79.2.19台內營字第七七七一四九號函
按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該管地方政府代為照價收買,其收買程序準用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係指「照價收買」,而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則指「收買」,且其收買程序並無準用之規定,是二者有所不同,準此,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有關代為收買之程序價款不宜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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