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年二月第五次營建業務協調會{五}
內政部78.10.21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六號函
案 由:
請有效管制都市計畫制定進度,加速都市計畫之發布實施。
說 明: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新訂或變更及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不得超過兩年,然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常有拖延六、七年以上仍未完成法定程序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及政府威信與都市發展。
決 議:
一、台灣省政府訂定之「台灣省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案進度管制考核要點」,對違反進度規定之獎懲業已明定。為有效管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效,請省府確實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台北市、高雄市政府亦請比照訂定有關管制考核規定,以利實施。
二、都市計畫書圖經上級政府審議指示退回修正者,應明定修正期限,以免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時有延誤情形,影響都市計畫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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