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年二月第五次營建業務協調會 {四}
內政部78.10.21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六號函
案 由:
建議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辦理通盤檢討。
說 明:
現行都市計畫法中,關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能否合併擬定,係依行政區(市鎮、鄉街)來決定,惟部分「鎮」之發展情形與「鄉」差不多,卻須分別擬定,造成執行困擾與人力、財力之浪費,故建議於辦理通盤檢討時得合併檢討。
決 議:
本案建議留供內政部將來再度修改都市計畫法時之參考,在都市計畫法未修正前,仍應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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