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公布之市鎮計畫,在檢討重製時,得以原有計畫內容作為檢討
討論案: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協調會(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
案 由:
早期公布之市鎮計畫,在檢討重製時,得以原有計畫內容作為檢討。
說 明:
一、早期公布之市鎮計畫,未分別擬訂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而大部分之市鎮計畫兼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
二、依法通盤檢討應視實際情形就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所規定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
三、檢討重製案之都市計畫套繪圖,為求其正確,其比例尺均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並將原計畫內容全部轉繪於新圖上。
四、如依法先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因主要計畫內容不易認定,同時待發布實施後,再據以辦理細部計畫之通盤檢討,則所費時日加倍,影響人民權益。
決 議:
一、請擬定單位於通盤檢討時,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以資適法。惟作業時可同時辦理,分別依照法定程序完成。
二、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未同時辦理者,於主要計畫書內敘明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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