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統一規定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計畫案名,俾資簡明合理案
討論案: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
案 由:
建議統一規定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計畫案名,俾資簡明合理案。
說 明:
一、目前計畫案在檢討變更時之計畫書圖案名不一,往往將變更行為及以往作業情形納入案名造成混淆作業困擾,如變更暨擴大宜蘭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而對於計畫性質(如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則告闕如。二、計畫書圖係作業執行都市計畫之依據,除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規定敘明為○○都市計畫(如宜蘭主要計畫書(圖);至於變更之內容係擴大、變更或第幾次通盤檢討,則宜於書圖案名外另予註記或於計畫書中敘明變更過程即可,以求計畫案名簡明合理。
決 議:
都市計畫書案件之名稱以能表達變更內容為原則,由地方政府自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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