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疑義
內政部75.7.21台內營字第四二五七九六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全部面積超過○‧一五公頃,其中部分基地已為民有市場使用,而未使用部分之面積未達○‧一五公頃,該未使用部分可否單獨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市場立體多目標使用「1.三樓以上作住宅使用」或僅適用「2.三樓以上作(1)公共使用(2)其他之使用」之規定乙案,應請就該市場用地已使用及未使用部分作整體規劃後,依上開方案有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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