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墳墓用地與學校用地之規劃受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兩者距離不得少於五○○公尺,若設有火葬場者不得少於一○○○公尺之限制,對都市之正常發展與規劃頗多影響,請放寬規定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 由:
都市計畫墳墓用地與學校用地之規劃受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兩者距離不得少於五○○公尺,若設有火葬場者不得少於一○○○公尺之限制,對都市之正常發展與規劃頗多影響,請放寬規定。
說 明:
一、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二、前開條例所稱之「公墓」依省社會處七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七四社三字第二五七三九、二五七四○號函釋為:『公墓係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因之「公墓」並無社政單位管理之既有公墓用地與都市計畫公墓用地之分』,又「公墓與學校之距離不得少於五○○公尺,故兩者之間雖有建築物隔離,惟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三、現已實施之都市計畫,部分公墓業已廢棄或經規劃為其他使用,如規定學校、醫院、幼稚園或托兒所等仍應距其五○○公尺似不符使用之原則,且無必要。
四、復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係規定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之選地條件,亦即在選擇公墓用地或擴充墓地時應距離學校...等等設施五○○公尺以上,從法律觀點該條例是否適用於選擇或規劃學校用地時必須距離公墓用地五○○公尺以上,似不無疑義。
決 議:
一、案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送請內政部民政司作為日後修訂該條例之參考。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墓用地,亦請各級地方政府檢討於計畫之邊緣、外圍劃設或遷移至都市計畫外偏遠地區,以免影響都市景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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