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改進都市計畫樁埋設,以維農民權益
內政部77.2.9台內營字第五七三五一三號函
查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現有道路中,樁頂鐵蓋宜與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分為原則」。上開「以露出地面十公分」係屬原則性規定,是在水田之都市計畫樁如確有再提升十三公分之必要者,得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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