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建築業者於都市計畫工業區興建工業大樓等建築物後,轉為非工業使用之流弊之規定
內政部77.2.25台內營字第五七四四一五號函
本部為審慎起見,於本(七十六)年十一月廿日,再度邀請有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1.為防止建築業者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工業大樓後轉為非工業使用,請經濟部儘速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八條立法旨意訂定興建標準廠房之有關規定,作為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該等建築執照之依據。在前項規定未訂定前,仍應依規定辦理,並暫緩受理依獎勵辦法申請興建工業大樓之案件。2.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之土地使用,應請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嚴加查察,如有違規使用者,應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理,並隨時追蹤考核。3.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建物產權移轉登記時,應由地政機關於改良物登記簿建物用途欄載明「工廠」,以防止其移轉後供非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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