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有關貴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戶籍登記稱謂欄「家屬」定義之範圍為何一案,復請 查照

有關貴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戶籍登記稱謂欄「家屬」定義之範圍為何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0614
發文字號: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4
主旨:
有關貴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戶籍登記稱謂欄「家屬」定義之範圍為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524日北民戶字第1000528721號函。
二、按本部505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釋略以:「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而已,並非各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按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8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則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法務部861118日法86律字第039308號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第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3項)…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民法上身分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即非必屬一致…」另按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揆諸上述民法意旨,除家長外,所有戶內人口係泛稱家屬,與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非必屬一致,故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自應依上揭戶籍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另按戶籍資料「稱謂」欄,依上述僅為戶長與戶內各人之稱呼而已,而於戶長變更時,對戶內各人之稱謂亦隨之變更。例如:(一)戶長如為再嫁婦之翁,其隨母改嫁之子女,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隨母改嫁之子女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二)戶長為妻之翁,妻之母遷入其戶內,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隨媳婦遷入之親家母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三)戶長為姊姊之翁,妹妹遷入其戶內,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媳婦之妹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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