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現有合法工廠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適逢工廠停工期間,無法取樣檢驗污染狀況,究應如何認定其污染情形疑義
內政部75.4.10台內營字第三九九三三四號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現有合法工廠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適逢工廠停工期間,無法取樣檢驗污染狀況,究應如何認定其污染情形,准照貴府所提竟見辦理,惟「現有合法工廠」之認定,應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附註:臺灣省政府75.2.14七十五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二○六號函略以:
主旨:關於地方政府依照「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現有合法工廠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適逢工廠停工期間,無法取樣檢驗污染情況,究應如何認定其污染情形一案,研提竟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目前各縣(市)政府處理零星工業區變更都市計畫案,均依照前開作業要點規定組成專案小組,申請變更之廠商逐一實地審查,惟若適逢工廠停工,衛生單位往往以無法檢驗以判定該工廠有無污染,故不予核准,類似停工案件是否得拒絕其申請,案關院頒該作業要點規定之旨意,敬請核釋。
二、假設停工中之工廠仍得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時,對於其是否為污染性工業之認定,似可採取兩項措施:
(一)參照經濟部74.8.8臺(74)工三四一三一號函規定之「污染性工廠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程序」,如該停工工廠非屬十四項特殊嚴重污染性工業者,若能由其工廠之製品種類及製造程序或設備予以認定有無污染,即予認定,否則仍應會同環保單位勘查其是否裝妥污染防制設施後予以認定。
(二)如該停工工廠屬於十四項特殊嚴重污染性工業(不含院頒作業要點限制之五類危險性之工業)者,在停工期間不准其申請變更,俟其恢復生產後,再接受其申請,會同環保單位勤查其是否裝妥污染防制設施並試車檢驗以認定。 經濟部74.8.8經(74)工三四一三一號函略以:
主旨:為加強工業污染防治並簡化工廠設立登記手續,規定「污染性工廠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程序,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部工業區本(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邀請請行政院衛生署環保局舉行「推進工業污染防治諮商會議結論」及衛生署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衛署環字第五四二三五七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新污染源之控制,對新申請設立開工登記或變更登記而有擴大污染顧慮之工廠,本部曾規定,應責其設置妥善污染防治設施,經會同省(市)環保局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准登記。惟經查常有認定標準、及執行尺度不一情事發生,非但延誤開工時間,影響生產,亦有礙污染防治工作之推動。茲為加強污染防治、並簡化工廠設立登記手續,特再規定「污染性工廠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程序如后:(本部69.8.9經(69)工二九六一六號函,同時廢止)。新設污染性工廠申請開工登記或既設工廠因增加動力、原料、產品,製造方法改變或產品變更等,可能導致擴大污染之虞者,除『特殊嚴重污染性工廠』(如附表所列工業)外,其設置之污染防治設施,經會同省(市)環保局單位會勘,確已完成安裝試車後,即可准其開工登記或變更登記。至於其所設置防污設施之運轉操作狀況及其所排污染物是否符合規定,則由環保單位依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辦理。至前述『特殊嚴重污染性工廠』申請開工登記或變更登記,為確定其防污設施之功能,請省(市)建設廳(局)邀請衛生署環保局及本部工業局派員共同會勘,並需經查驗符合排放標準後,始准其登記或變更登記。省(市)建設廳(局)於核准污染性工廠申請設立時,應將有關污染防治法規(由本部工業區編印供給)提供工業興辦人參考,並責成工業興辦人應於建廠之同時,設置妥善污染防治設施,其設置防污設施,如需技術輔導,可洽本部工業污染防治技術輔導小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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