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於營建業務協調會報告書送達縣市政府前、後之有關規定
內政部75.4.30台內營字第三八七八○六號函
關於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於本部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報告書送達縣市政府前,已按有關法令規定核准辦理在案者,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繼續辦理,於該報告書送達後,應依協調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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