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及有關資料規劃製作欠缺或表示不盡明確,究應如何認定疑義
內政部74.8.29台內營字第三三八○三一號函
本案所述各項執行疑義分復如左:
一、所稱「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規定辦理」,其援用都市計畫法之條款,應審酌其適用之條件,分別援用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或第廿七條之規定。
二、有關認定作業權責單位,究為行政單位或都市計畫委員乙節,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並無該項權責,自應由行政單位協調辦理。
三、都市計畫書圖及有關資料規劃製作欠缺或表示不盡明確之地區,為避免引起建築糾紛情事並確保人民權益,於未經認定並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應勸導暫緩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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