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疑義
內政部74.8.31台內營字第三四三二九○號函
查本案「公二」公園用地,該都市計畫說明書內既已載明「准予作多目標使用」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自可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六條之規定再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又該公園用地既擬依該方案(乙)作平面多目標使用,自應符合該平面多目標使用之規定,不宜興建高樓再分層作不同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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