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符合貴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條件第四點(二)1(2)規定之送出基地,得否交付信託並併計持有年限乙案
內政部97.6.3內授營都字第0970089650號函
本案經准法務部97年5月27日法律字第0970016198號函(如附件)示意見(略以):「...信託財產雖在法律上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易言之,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準此,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已交付信託,有關前揭審查許可條件之持有年限,將受託人持有之年限與委託人持有之年限併計,尚符合信託契約之本旨。」,請依該部上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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