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乙案
內政部98.12.24台內營字第0980812170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時應檢具送出基地全部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次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後,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應依該法人章程規定暨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辦理,前經本部97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函示在案。
二、是以,本案送出基地全部所有權及相關權利關係如均已登記為祭祀公業所有,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時,依上開規定取得該送出基地之祭祀公業同意書,即為上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送出基地全部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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