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都更(1)重建、(2)整建、(3)維護 申請補助期限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1-08-31】營建署表示,為落實「愛台十二建設」及行政院2010年11月16日核定「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之執行策略,鼓勵住戶自主更新,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內政部業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未來將視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及運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提供相關補助經費,協助住戶遴選專業團隊辦理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以達成節能減碳、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加強建物結構與消防安全及改善都市景觀風貌等政策目標。
營建署強調,本補助辦法係為鼓勵住戶自主更新,透過專業團隊的協助,由住戶討論決定都市更新各項工作,以符合住戶實際居住使用需求,因此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限申請整建或維護);至於尚未成立更新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都市發展情況,選定優先更新地區,協助住戶提出申請補助。
營建署指出,本補助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其補助類別分為以重建方式以及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兩類。其中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若由已成立之更新團體提出申請,補助上限為450萬元;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上限為530萬元。
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於100戶以下部分,補助上限為100萬元;超過100戶部分,每增加1戶,加計5,000元;另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經費,每戶補助上限為4萬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45%;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每戶補助上限為6萬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75%。
營建署同時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實施重建者,另得提高建築容積至法定容積1.5倍或現況容積加上法定容積0.3倍(取高值),對於老舊社區環境改善、居住水準提升及住戶財產價值保障等,將有相當助益。
本辦法於2011年8月10日公布實施後,營建署業訂定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通知各地方政府受理申請補助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後,在10月31日前將審查結果送營建署辦理複審及轉請內政部核定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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