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地區之山坡地,其使用分區可供建築者,得否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內政部79.8.24台內營字第八二四四六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一併擬定之。本案已發布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如係依上開規定合併擬定者,自可視為已完成細部計畫。即得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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