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比照觀光旅館先例,有條件准許在住宅區內經營旅館之可行性」及「有那些特種行業,除商業區外,絕不可設立,或有條件准予放寬之可行性」案
內政部79.8.24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八五二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一、本部完成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中,已將商業區土地總面積佔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按都市階層之不同酌予提高,該修正草案於近期內發布實施後,請省市政府依該實施方案之規定,儘速透過通盤檢討都市計畫程序增加必要之商業區土地面積,期使都市計畫範圍內現存部分區位適宜之非法經營之旅館業或特種行業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二、特種行業除商業區土地(台北市為第二、三、四種商業區)可設立外,省市政府於新訂或辦理各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為應實際需要,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劃設「特定專用區」,引導特種行業於該專用區內設置,使其設立合法化。三、住宅區開放興建旅館,與都市計畫劃定住宅區之旨意不合,非健全都市發展應循之道,惟為應實際需要,在旅館業有健全管理制度且酌予有條件放寬旅館業在住宅區內設置並不妨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之前提下,由省市政府儘速修訂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以資配合。內政部及交通部觀光局建議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修正住宅區內准予經營旅館業之條件,併請省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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