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行政院所頒「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需地機關檢討實無保留之必要者,可否專案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通盤檢討,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限制
內政部84.11.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三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
依院頒「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因環境變遷,並經需地機關檢討確無使用之必要者,各級政府可於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各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檢討撤銷之;其由中央補助之徵收經費,應按中央補助負擔比例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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