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惹糾紛 監院糾正內政部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09-14
監察院昨天公布內政部調查顯示,95年至99年全國房地產消費糾紛共8,082件,房仲業就占了52.4%,其中與斡旋金有關的「定金返還」與「仲介斡旋金返還」糾紛共1,030件,占12.7%,監院認為,斡旋金契約很多顯然不利於消費者,通過糾正內政部並要求儘速檢討。
監察院日昨指出,房仲業收取的佣金是成交價的5~6%,導致委託買賣房屋者負擔偏高,因此糾正內政部。
監委李炳南與劉玉山昨日又公布一份調查報告指出,根據消保會統計,98、99年購屋類申訴案件都排名全國第7,申訴最多的依序為品質爭議類有760件、定金違約金類357件,2者計1,117件,占62.16%。
內政部購屋糾紛調查中,「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與「仲介斡旋金返還」者合計1,030件,占12.7%,不僅高於「施工瑕疵」,且位居糾紛原因第2名,顯示業者收取斡旋金造成糾紛的情形嚴重。
為解決此一問題,內政部於86年曾公告「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業者使用,希望藉此逐漸取代收取斡旋金。
不過監察院調查發現,實務上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的情況並未有任何改變,「斡旋金契約」性質上與日本的買方媒介契約相當,屬業者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有許多顯然不利於消費者,諸如房仲業隱藏委託底價,藉以哄抬,賺取差價;又有對於同一標的物,向數個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而衍生糾紛等。
監察院認為,內政部未能積極處理這類不利消費者行為,導致消費者權益未獲保障,也使糾紛迭起,因此通過糾正內政部並要求儘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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