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依土地法34條之1標示分割案例

Q:
ABCD4個人共有一筆土地,我爸爸是持份人之一,BCD
已經決定分割土地,唯獨無法找到A,調A的戶籍只有A的姓名,沒有身份證字號跟地址,由於A是日據時代的人,推估應已不在人世,但我們手邊又沒有A的任何聯絡方式,請問在此情況下,怎麼處理土地分割的問題?



A:
一、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六、共有土地權利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標示分割或合併者,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其前段係指於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及合併時,其申請人應以共有人全體為原則;至後段所稱土地標示分割或合併,應屬例外規定之情形,即分指標示分割或共有土地之標示合併及權利合併,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之。
二、另本案如涉及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或林業用地之分割者,應受該類土地分割之限制。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
       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
       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
       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申請。
八、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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