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進一步說明,所稱公共設施已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皆建設完竣者屬之。公共設施完竣確定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地價稅;稽徵機關接獲通報清冊後,經向通報機關再確認公共設施完竣年期,排除已課徵地價稅土地,並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次年期起改課,最多可追繳5年地價稅;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特別提醒補徵地價稅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之特別稅率要件者,納稅義務人亦可補辦申請追溯適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