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申報遺產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應注意夫妻雙方土地原始取得情形

申報遺產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應注意夫妻雙方土地原始取得情形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在遺產稅申報時,另一方可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中扣除前揭請求權金額,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但是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婚前的財產。 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除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才可納入計算外,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土地係分割或重劃等狀態,應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籲請民眾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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