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的好處有那些
大多數人同意即可實施
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數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以實施,不必獲得每一個地權人的同意。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時也不需要取得地權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此一同意的門檻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較低,在未劃定都市更新的地區較高,如下表:
一般劃定及優先劃定為都市更新更新地區 |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 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 |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最低比例 | 五分之三(60%) | 二分之一(50%) | 三分之二(66.7%) |
土地及建物樓地板面積最低比例 | 三分之二(66.7%) | 二分之一(50%) | 四分之三(75%) |
當同意之合法建築物及土地面積達五分之四(80%)以上時,人數比例不在計算。另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更新事業時,合法建物及土地面積之同意比例應達五分之四(80%)以上。
建築容積獎勵
容積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或是實施容積率前興建建物之原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3倍。
公益設施免計入容積。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保存建物之原容積可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之鄰近基地。
稅賦減免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不願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稅40%。
實施權利變換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稅。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政府劃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投資額20%範圍內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都市更新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得由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負擔費用。
其他
都市更新尚有許多好處,例如:
公有土地強制參與都市更新(條例27條)
可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集資
簡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程序公開透明,保障地權人權利
政府配合優先興闢公共設施
彈性處理違章佔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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