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都市更新地區
政府劃定之鼓勵實施更新範圍
都市更新計畫
政府擬定之計畫作為都市更新事業(單元)計畫之指導,其中應包括:一、更新地區範圍;二、基本目標與策略;三、實質再發展;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五、其他應表明事項。(條例第5條)
更新單元
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均可以劃定更新元。但更新地區外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條例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
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條例第3條)。由實施者擬定之實施計畫稱之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實施者
負責某一更新單元的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稱之為實施者。
市政府可自行擔任實施者,或者委託、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
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可以合組都市更新團體,自行擔任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或委託其他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都市更新會(更新團體)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團體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都市更新會之設立、管理及解散方法,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範之。
權利變換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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