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房屋汽車貸款契約 強化保障買方

房屋汽車貸款契約 強化保障買方

消保會今天公布審議通過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未來有疑義房車貸可停止撥款、且不得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黃建隆表示,為使消費者買車及購屋貸款權益更符合公義,消保會日前審議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
 
消保會說,這次研修重點,包含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不僅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金融機構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而且,就算基於授信條件的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金融機構必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確保保證人的權益。
 
修正草案同時修改「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範本」第1條,同時加訂「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消保會說明,意即可在委託書的附件中附上但書,若發現買到輻射鋼筋屋、海砂屋、重大瑕疵、建物發生過兇殺案及其他約定情況時,買方可以請求中止撥款。
 
消保會表示,這些強化保障買方及保證人權益的規定,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後實施。中央社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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