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展開清查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於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發現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或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或經人檢舉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即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有關當局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針對轄區內曾經申請核准之列管土地,全面進行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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