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95年判字第 998 號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 05日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1300期4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10 期 186-192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5年1月至12月)第 233-245 頁
司法周刊 第 1399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3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09 頁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 第 28-2、39 條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39條第4項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配偶間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 2規定,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包括在上開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之範圍。
備 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7 年 7月 18 日由司法院以秘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4594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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