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相關判例

土地稅法 28-2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95年判字第 998
裁判日期:民國9507 05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13004
司法院公報 48 10 186-19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51月至12月)第 233-245
司法周刊 1399 13
司法院公報 50 9 132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8月版)第 209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 28-239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39條第4項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配偶間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 2規定,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包括在上開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之範圍。
    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6  17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 97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7 7 18 日由司法院以秘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4594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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