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
O:
一塊座落於台北市中山區的建地,與他人共同持有,總面積約50坪,而我持有部分約占其中8坪。日前有建商前來收購,因談判不成所以未售出,不過其他部分持有人(約40坪、共12人)均與建商談妥價碼並簽約,僅剩下其他2人(各1坪)與我未售予建商。
之後於99年8月17日接到前述40坪持有人聯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將依土地法34-1條強行將整筆土地售予建商,而我只能選擇(一)於10日內以建商所出價格優先承購其他持有人的40坪;(二)若不願承購或無力承購,則整筆土地買賣成立,而我只能於產權移轉後依通知時地向代書領取補償金(約為原談判金額的7成),若不願提領則該筆款項將提存法院。
想請教下列問題:
1.依土地法34-1規定,同意售出持有部分已超過2/3,我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否決或暫時凍結土地的出售嗎?
2.我可否將自己的持有部分分割出來?若無法分割則是依據何規定?若可以分割的話,僅8坪的建地將來可否蓋房子?
3.我若再回頭找建商協商,建商有無可能再依原談判金額買下我的持有部分,並不再執行土地法34-1條?
4.該份存證信函所載內容有無造假可能?而事實上同意出售持有人並未達1/2或2/3以上。
A:
34-1是防大吃小,也防小(你)吃大
故土地出售金額應該是合理的金額才對
如果說實際出售價是原來談判時的七成,而現在的價格是合理的,可見你當時獅子大開口想以小吃大
反之,若原來談判價格合理,但實際出售價格(對方是否刻意造假不知)太低,那你不妨自己找人合資買下
另外,價格你若不事先領取並附具印鑑是無法過戶的,除非對方將金額提存到法院那另當別論。
若真的不想賣,那不能保留你的持分,只能訴請法院共有物分割了,但前提是那塊土地要能夠分割出你的持分面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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