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抵押權之處理】

【重劃土地抵押權之處理】
Q:
土地所有權人A君有三塊土地,均設定抵押權權於B(權利人),存續期間為6511月至6611日。今A君之土地僅有1(001)位於重劃區內,且因面積過小(10平方公尺),重劃後僅可領取差額地價。若重劃作業辦理至最後,重劃公司因找不到B君,可否主張存續期間已屆滿請地政機關直接途銷他項權利?

A:
不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
(以下建議,假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完畢。但尚未為「塗銷」)
建議二種方式,提供處理上之參考:
1.找不到抵押權人,得請抵押人先以提出相關文件之方式(如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或向戶政機關詢問之),申請戶政機關就該文件依「事實認定」審查是否符合戶籍法第65條「利害關係人係指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而言法務部90.12.06法律決字第045449之身分,以請求協助調閱抵押權人之戶籍謄本方式為之。
2.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方式處理。因非經法院判決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訂有明文
至於為何抵押人「可否主張存續期間已屆滿請地政機關直接塗銷他項權利」,涉及抵押權之發生上及消滅之從屬性問題(普通抵押權),如有興趣請自行參考民法物權編第六章及有關書籍之說明。
註:處理過程中,重劃單位應依規定,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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