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抵押權之處理】
Q:
土地所有權人A君有三塊土地,均設定抵押權權於B君(權利人),存續期間為65年1月1月至66年1月1日。今A君之土地僅有1筆(001號)位於重劃區內,且因面積過小(10平方公尺),重劃後僅可領取差額地價。若重劃作業辦理至最後,重劃公司因找不到B君,可否主張存續期間已屆滿請地政機關直接途銷他項權利?
A:
不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
(以下建議,假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完畢。但尚未為「塗銷」)
建議二種方式,提供處理上之參考:
1.找不到抵押權人,得請抵押人先以提出相關文件之方式(如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或向戶政機關詢問之),申請戶政機關就該文件依「事實認定」審查是否符合戶籍法第65條「利害關係人」(係指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而言法務部90.12.06法律決字第045449號)之身分,以請求協助調閱抵押權人之戶籍謄本方式為之。
2.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方式處理。因非經法院判決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訂有明文。
至於為何抵押人「可否主張存續期間已屆滿請地政機關直接塗銷他項權利」,涉及抵押權之發生上及消滅之從屬性問題(普通抵押權),如有興趣請自行參考民法物權編第六章及有關書籍之說明。
註:處理過程中,重劃單位應依規定,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